一起典型变造文件案件的检验
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单位、个人间经济往来的增多,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迅速增加,许多文件物证如借据、收条、协议等需要鉴定,其中要求鉴定文件上签名字迹真伪的占很大比例。但是,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单纯鉴定文件上签名字迹的真伪,往往解决不了问题,若办案单位仅凭这些结论处理案件,还会造成错案。
简要案情:
告四川省江油市含增镇农村合作基金会诉称贷给被告曾双红人民币7万元,而曾否认此事。一审中原告因无证据证明贷款事实而败诉。原告不服遂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供1张有“曾双红”签名的收条(以下简称检材),要求鉴定“曾双红”签名是否曾本人所写。经绵阳市公安局鉴定,认定检材上“曾双红”签名不是曾本人所写。上诉方认为鉴定结论有误,要求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检材送至我中心重新鉴定。
检验过程
检材使用32开工作笔记本纸下半部分书写形成,“曾双红”签名为一人笔迹,正文及落款日期系另一人笔迹。“曾双红”签名运笔流畅、连笔自然,是正常书写形成。与曾签名样本比较检验,发现两者在书写水平、签名组合格式、单字搭配比例、运笔,起收笔动作等特征上表现一致,个别差异点系书写速度不同所致,可作同一认定结论。
至此,应该说我们已经完成送检单位的鉴定要求,但是工作中发现的诸多疑点引起了我们的注意:1、检材除“曾双红”签名色泽鲜艳、清晰完整外,其余字迹色泽黯淡且有不同程度的洇散;2、检材除“曾双红”签名及指印部位外,其余部位纸张颜色偏黄、发毛、起皱、无光泽且多处破损;3、作为本案至关重要的且是对原告有利的证据,原告为何不在一审中提供,却要等到二审才出示?
为解释上述疑点,我们对检材作了进一步的检验,发现在紫外线照射下,检材“曾双红”签名及指印部位荧光亮白,而其余部位荧光呈暗褐色,分析系行为人使用化学药剂消褪原有文字遗留的痕迹。故我们作出结论:检材上“曾双红”签名是曾本人书写;检材上除指纹和“曾双红”签名外,其他字迹是将检材上原有字迹消褪后重新添写形成的。
体会
通过本案的成功鉴定,我们对此类案件的鉴定有了以下几点体会:
找准问题关键
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鉴别文件的真伪,而非单纯鉴别签名的真伪,签名真实并不等同于文件真实。如本案检材,尽管“曾双红”签名是曾本人所写,但其余部分却系变造形成,不具真实性。
全面、系统地检验
对于此类案件,送检单位往往只要求鉴定签名字迹的真伪,这时,作为鉴定人员不能仅限于送检单位的要求,而必须综合运用文件检验的各项手段,对检材进行全面、系统的检验,判明文件形成方式。本案中,如果我们仅按送检单位的要求做单一的字迹鉴定,忽略对检材其它方面的检验,就不可能发现检材系变造形成这一事实,这势必导致本案的审理结果与事实相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自身修养,增强综合业务能力
在鉴定工作不断复杂化的今天,我们不仅要不断提高文检技术水平,更重要的是尽可能地扩展知识面,努力提高综合业务能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牢牢把握事实,切实科学地维护司法工作的严肃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