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打伤同事因错误鉴定坐冤狱1036天(伤情鉴定)
因琐事发生纠纷,江西南昌男子朱洪华和同事在办公室内动了手。事发后,同事的伤情成了判定朱洪华罪行轻重的重要标准。与此案有关的三次鉴定,结论不同,南昌中院最终依据其中最后一次伤情为“重伤”的鉴定,判处朱洪华有期徒刑4年。
朱洪华服刑1036天获减刑出狱后申诉,“重伤”鉴定经审查后发现错误被撤回,福建高院也因此改判朱洪华无罪。目前,朱洪华已向当地司法部门提出76万元的国家赔偿,并申请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索赔
申请国家赔偿 男子拒绝与法院和解
2015年3月10日上午,52岁的男子朱洪华带着一纸《国家赔偿申请书》,走进了南昌中院行政庭庭长李明的办公室。该份《国家赔偿申请书》中,朱洪华为其所蹲的1036天冤狱,申请76万余元的赔偿。其中包括因侵犯人身自由1036天赔偿金20万余元、因被羁押导致租房押金损失10.5万元、律师费5万元和精神损失费20万元。在《国家赔偿申请书》的后面,朱洪华还附上了10余份由原单位颁发的荣誉证书。
“第一项没问题,律师费得砍,精神损失也赔不了那么多,”李明一项项和朱洪华“砍价”,最终,他称可能会考虑赔25万元,若朱洪华同意撤销国家赔偿申请,与法院达成和解,法院还可能会在数额上作出让步。
这个建议遭到了朱洪华的拒绝。朱洪华称,这个赔偿数额已击破了他的心理承受底线。他开始激动地向李明讲述因自己获刑夫妻离婚、儿子因抑郁两次跳楼、80多岁的母亲在申诉途中突发脑梗至今终身偏瘫的悲惨遭遇,“这件事给我带来的伤害,是再多的钱也补不来的,”朱洪华称,“假如案子不平反,我活着也没意义了,我甚至一度做了最坏的打算。”
□案情
办公室内争执打伤同事右眼被判4年
朱洪华蹲监狱,是因2004年7月9日下午15时许和同事熊晓波之间的一次冲突。事发地是南昌机械新丰管理处保卫部两人办公室内。
据朱洪华称,因办公室是新装修的,全是甲醛味儿,当时自己要开电扇散味儿,而熊晓波则想开空调,两人就此争执并动了手,“他个子比我高,我没打到他,他眼睛受伤是撞在了门框上。”
熊晓波则在起诉书等相关材料中称,是朱洪华趁自己不备猛击自己的右眼,导致其眼镜儿被打碎,破碎的镜片刺伤了眼睛。虽多方治疗,但视力永久性不能恢复,右眼矫正视力为0.02,接近失明。
此事发生后,朱洪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在刑事审判中,伤者的伤情是故意伤害罪是否成立的关键,而司法鉴定是认定伤情等级的依据。而在朱洪华案中,先后出现了三份有关熊晓波伤情的司法鉴定。这三份鉴定的鉴定结果均不一致。第一份鉴定在由南昌中院司法技术处作出,认定熊晓波的伤情是“轻伤甲级”;第二份鉴定由江西省公检法医等6家单位联合作出,结论是“轻微伤甲级”;而第三份鉴定,是在2005年6月30日由华夏鉴定中心出具的书证审查意见,其认定熊晓波的眼部损伤为“重伤,伤残等级为6级”。
2005年10月27日,南昌西湖区法院依据第三份鉴定结果,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朱洪华有期徒刑4年。此后,朱洪华的上诉和申诉均被驳回。
□洗冤
鉴定意见撤回 江西高院改判男子无罪
朱洪华因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减刑1年2个月,他在服刑2年10个月(共计1036天)后获释。
朱洪华一直认为自己并没“打瞎”熊晓波。出狱后的一天,他找到熊晓波的家躲在暗处想探个究竟,并发现自称接近失明的熊晓波竟然开着车。此后,朱洪华还搜集到了熊晓波的驾驶证体检单及开车违章的证据。
2008年9月8日,朱洪华来到北京,要求华夏鉴定中心重新审查并收回其认定为“重伤”的鉴定。
“我们收到了熊晓波的驾驶体检记录,熊晓波属于正常视力,无色盲,符合驾驶体检标准,作为一眼盲的病人,若半年后视力还能恢复正常,并能开车,这目前在医学上难以解释,”经重新审查,华夏鉴定中心在2011年9月28日,发文撤回了其为熊晓波所作的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该中心表示,当时的鉴定是依据南昌中院技术处所提交的相关材料来进行鉴定的,并没见到熊晓波本人,而南昌中院技术处所提交的鉴定材料有遗漏,因此出现鉴定错误。
华夏鉴定中心撤回其鉴定后,2011年10月,朱洪华向江西高院提出了再审。
江西高院审理后认为,3份不同的法医鉴定决定着朱洪华是否有罪。第一份由南昌中院认定熊晓波伤情为“轻伤甲级”的鉴定,该次鉴定在事发后15日内作出,不符合应在3个月后进行损伤评定的标准,且参与该次鉴定的法医有违法行为,故不予采信;由华夏鉴定中心出具的书证审查意见,因其撤回也不能再用来认定朱洪华有罪;而由江西省公检法医作出的联合鉴定,认定熊晓波伤情为轻微伤甲级,整个鉴定过程合法,客观充分,应予采信。
2014年10月8日,江西高院审理后推翻了该案原审判决及裁定,终审判决朱洪华无罪。
□追责
控告伤者诬陷 申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目前,朱洪华最为关注的是该谁为自己的冤案负责。他认为,在该案所出现的鉴定中,首份违法鉴定便由南昌中院司法技术处作出,而第三份由华夏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更是因为技术处没向华夏中心递交真实的鉴定材料,送审也是南昌中院司法技术处处长曾宪斌负责,“被曾宪斌派到北京送材料的是其借调的一名法医叫熊泳黄。另外,那次熊晓波也跟着到了北京,但是华夏鉴定中心并没有对他进行验伤。”朱洪华称。
3月10日中午,记者向南昌中院司法技术处一名副处长了解熊泳黄、曾宪斌等相关情况,该名副处长称熊泳黄到外地出差,曾宪斌已退休,其不清楚该次鉴定情况。
记者通过电话联系熊泳黄,对方表示,其已记录下整个过程,并上交单位监察室。记者随后致电南昌中院监察室,一工作人员称,该事由另一同事具体负责,会给记者回电说明。但此后一直未有回音。此外,对于向北京华夏鉴定中心所递交的材料为何缺少原始鉴定,曾宪斌表示,“我不清楚,当时太乱了。”
记者了解到,目前,朱洪华已分别向当地公安、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指控熊晓波诬告、曾宪斌做假证。
因为该次事件,曾在单位表现优秀并获10余次奖励的朱洪华遭到单位开除,而熊晓波则申报了“工伤”提前退休。记者了解到,目前,朱洪华正在南昌中院行政庭庭长李明及南昌市政法委副书记蔡卫卫协调下,向单位提出申请补发工资与恢复工作关系。“我们需要一份司法建议函,才好向上级主管单位提出申请,”3月10日下午,南昌机械新丰管理处人事部负责人称。
对此,李明表示可以汇报南昌中院领导,向朱洪华所在单位出具司法建议函。
□回应
2007年以前做鉴定可仅凭书面材料
由华夏鉴定中心出具的“重伤”鉴定,令朱洪华获刑4年。出具该类司法鉴定应该走怎样的程序?被鉴定人本人不到场,能否根据一方所递交的材料做出鉴定?根据所递交的不完整的材料作出了错误鉴定,鉴定机构是否担责?
昨天上午,华夏鉴定中心副主任法医师胡志强回应称,当时,根据2002年司法部56号文件规定,华夏鉴定中心根据前来送审的鉴定材料,出具书证审查意见书是可以的,可不对当事人进行活检。当时一共有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和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这4种文书,都是鉴定意见。在2007年后,司法部废止了司法部56号文件,鉴定机构就不再作书证审查了。
胡志强认为华夏鉴定中心不应担责,“该份书证审查意见出问题,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当时南昌中院技术处没有向华夏鉴定中心送检全面的材料,”胡志强称,正是基于错误的鉴定材料,华夏鉴定中心才给出了错误的书证审查意见,后来华夏鉴定中心审查熊晓波驾驶及视力正常的证据后,便撤回了错误鉴定。
(来源:京华时报)